全文 |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环水体[2017]142号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2017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水污染防治基本形势
一、 重点流域范围及概况
(一) 规划范围
包括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 淮河、 海河、 辽河等七大流域, 以及浙闽片河流、 西南诸河、 西北诸河。其中, 七大流域共涉及 30 个省(区、 市),287 个市(州、 盟),2426 个县(市、 区、 旗)。 总面积约 509.8 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 53.1%。
(二) 经济社会概况
2015 年, 七大流域常住人口约 12.3 亿, 占全国人口的 89.7%,其中, 城镇人口约 6.9 亿。 七大流域 GDP 总量约 60.0 万亿元, 占全国总量的 88.7%, 三产比例约为 9:40:51; 人均 GDP 约为 4.87 万元,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 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 地表水总体水质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 22 号)进行评价, 2015 年,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1940 个监测断面(点位) 中,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占 66.0%, 劣Ⅴ类断面占9.7%, 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 总磷和化学需氧量。 1483 个河流断面中, 各流域干流总体水质为良好,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81.9%,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 2.1%; 支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 68.3%,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 12.2%。珠江、 浙闽片河流、 西南诸河等流域总体水质为良好, 长江、黄河、 松花江、 淮河、 辽河、 西北诸河等流域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 海河流域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 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淮河、 海河、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分别为 73.4%、 57.6%、 86.4%、 60.8%、 55.8%、 40.9%、 43.8%; 劣Ⅴ类断面比例分别为 6.8%、 16.7%、 4.5%、 4.8%、 9.5%、 36.9%、11.4%。
(二) 饮用水水源水质
2015 年, 全国 338 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557 个, 达标水源地占 92.6%,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溶解氧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358 个, 达标水源地占 86.6%, 主要污染指标为锰、 铁和氨氮。
(三) 主要湖库水质
2015 年, 全国 112 个有考核点位的湖泊(水库) 中,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 72.6%; 劣Ⅴ类的比例为 10.4%;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2015 年, 开展营养状态监测的湖泊(水库) 中, 贫营养、 中营养、 轻度富营养、 中度富营养的比例分别为 14.3%、 65.7%、 15.2%、4.8%。 太湖、 巢湖蓝藻水华状况较为严重, 全年累计面积分别为 1.2万、 0.4 万平方公里。
(四) 主要入海河流水质
2015 年, 195 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中,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 41.5%, 劣Ⅴ类断面比例为 21.5%,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三、 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二五” 期间, 国务院各部门积极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和京津冀、 长三角、 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各地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 其中浙江省全面实施“五水共治”, 山东省积极构建“治、 用、 保” 流域治污体系, 安徽省和浙江省在新安江流域实施了全国首个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
“十二五” 期间, 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增加了18.9 个百分点, 劣Ⅴ类断面比例降低了 8 个百分点, 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 水质目标要求。 完成(含调试)项目 4985 个, 占项目总数的 72.8%。 截至 2015 年底, 我国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 1.82 亿吨,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 91.97%, 已成为全世界污水处理能力最大的国家之一。
四、 主要水环境问题
虽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部分区域仍存在着排放不达标、 处理设施不完善、 管网配套不足、 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现象, 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 水资源供需不平衡、 水生态受损严重、 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依然十分出, 与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 仍有不小差距。
(一) 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
全国地表水仍有近十分之一的断面水质为劣Ⅴ类, 约五分之一的湖泊呈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约 2000 条城市水体存在黑臭现象,氮、 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海河流域北京、 天津、河北, 辽河流域辽宁, 黄河流域山西, 淮河流域河南, 长江流域湖北、 贵州、四川、 云南、 江苏, 珠江流域广东等地污染问题相对突出。
(二) 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用水量不断增长, 水资源过度开发问题十分突出,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超出了部分地区的承载能力, 黄河、淮河、 海河以及辽河浑河、太子河、 西辽河等流域耗水量超过水资源可利用量的 80%, 造成部分河流断流甚至常年干涸。 长江、珠江等流域中上游地区干支流高强度的水电梯级开发导致河流生境阻隔、生物多样性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3, 与 2020 年达到0.55 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三) 水生态受损严重
湿地、 海岸带、 湖滨、 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 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 510 万亩, 三江平原湿地面积已由建国初期的 5 万平方公里减少至 0.91 万平方公里, 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 83%, 自然岸线保有率大幅降低。
(四) 水环境隐患多
全国近 80%的化工、 石化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 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域, 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仍有违法排污、 交通线路穿越等现象,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需提升; 因水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 社会反映强烈。
五、 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 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创造了有利契机;“一带一路” 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有利于推动跨区域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等方面协调联动。同时, 我国工业化、 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 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 艰巨性和长期性没有改变,“十三五”时期水环境保护仍面临巨大压力, 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 系统推进水环境、 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 综合运用政策、 法规、 市场、 科技、 文化等手段, 落实流域分区的差异化要求,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系统化、 科学化、 法治化、 精细化、 信息化水平,
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二、 基本原则
(一) 质量导向, 系统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重点水体的质量改善目标和清单, 采取科学、 系统、 有效的措施, 突出针对性、 差异性和可操作性的任务要求, 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二) 分区控制, 突出重点
加强流域分区, 划定控制单元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 将含有重要饮用水水源、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水质达标难度较大的控制单元列为优先控制单元, 强化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 水陆统筹, 防治并举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理念, 综合运用控源减排、 循环利用、 生态修复、 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 实施一批重大工程, 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 以防促治、 防治并举。
(四) 落实责任, 多元共治
各排污单位要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和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 不能变坏。 加强信息公开与激励, 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三、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到 2020 年, 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质优良水体有所增加, 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长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 其他流域总体水质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具体目标: 到 2020 年, 长江、 黄河、 珠江、 松花江、 淮河、海河、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 比例总体达到 70%以上, 劣Ⅴ类比例控制在 5%以下。
四、 分区管理
(一) 实施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分区管理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 划定陆域控制单元, 实施流域、 水生态控制区、 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 全国共划分为341 个水生态控制区、 1784 个控制单元。 流域层面重点从宏观尺度明确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 协调流域内上下游、 左右岸防治工作;水生态控制区层面重点把握区域水生态保护格局, 明确各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要求; 控制单元重点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 任务措施、 工程项目及总量控制、 环评审批、 排污许可与交易等环境管理措施。 控制单元中的水质断面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断面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省际河流省界水资源监测断面名录的通知》(水资源〔2014〕 286 号) 中流域管理机构监测的省界断面为依据。
(二) 维护水生态控制区主导功能
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布局, 综合考虑地形气候、 植被等因素, 全国水生态控制区共分为水源涵养与水文调节、生境维持、 水生珍稀特有物种栖息地与洄游通道、 重要生态资产保护、 土壤保持、 农业生产支撑、 城市生活支撑等七种主导功能类型,开展生态健康评价, 实施生态空间管控, 推进重点生态功能保护与修复, 维护区域生态格局安全。
(三) 推进控制单元分级分类防治
综合考虑控制单元水环境问题严重性、 水生态环境重要性、 水资源禀赋、 人口和工业聚集度等因素, 全国共划分 580 个优先控制单元和 1204 个一般控制单元, 结合地方水环境管理需求, 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 283 个水质改善型和 297 个防止退化型单元,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因地制宜综合运用水污染治理、 水资源配置、 水生态保护等措施, 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 系统性和针对性。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五、 明确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
(一) 长江流域
长江流域共划分 628 个控制单元, 筛选 200 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水质改善型 98 个, 防止退化型 102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长三角水网区、 太湖、 巢湖、 滇池、 洞庭湖、 涢水、竹皮河、府河、 岷江、 沱江、 乌江、 清水江、 螳螂川等水系, 涉及上海、 苏州、 无锡、 常州、 武汉、 荆门、 长沙、 成都、 重庆、 贵阳、 昆明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长江、 汉江、 沅江、 资江、 赣江、三峡库区、 丹江口水库、 太平湖、 柘林湖、 斧头湖、 洪湖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太湖、 滇池、 沮漳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长江流域需重点控制贵州乌江、 清水江, 四川岷江、 沱江, 湖南洞庭湖等水体的总磷污染, 加强涉磷企业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湘江、沅江等重金属污染治理; 深化太湖、 巢湖、 滇池入湖河流污染防治, 实施氮磷总量控制, 减少蓝藻水华发生频次及面积;加强长江干流城市群城市水体治理, 强化江西、 湖北、 湖南、四川、 重庆等地污水管网建设, 推进重庆、 湖北、 江西、 上海等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严厉打击超标污水直排入江。 到 2020 年, 长三角区域力争消除劣Ⅴ类水体。
提高用水效率, 鼓励钢铁、 纺织印染、 造纸、 石油石化、 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推进上海、 湖南、 湖北等地区再生水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大力推广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 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实施三江源、 三峡库区、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 鄱阳湖等生态保护, 修复生态功能;增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加强污染物接收、 转运及处置设施间的衔接, 控制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 有效防范船舶流动源和沿江工业企业环境风险。
(二) 黄河流域
黄河流域共划分 150 个控制单元, 筛选 50 个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水质改善型 23 个, 防止退化型 27 个。 水质改善型单元主要分布在汾河、 涑水河、 渭河、 灞河、 总排干、 大黑河、 乌梁素海、 湟水河等水系, 涉及太原、 临汾、 鄂尔多斯、 包头、 渭南、 咸阳、 西宁等城市; 防止退化型单元主要涉及黄河、 汾河、 沁河、 大汶河、 东平湖等现状水质较好的水体, 以及都斯兔河、 榆溪河、 湟水河、 清水河等需要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保持现状水质的区域。
黄河流域要加强汾河、 伊洛河等支流水污染防治, 控制造纸、煤炭和石油开采、 氮肥化工、 煤化工及金属冶炼等行业发展速度和规模; 加大河套地区农田退水治理力度; 推进河南等地污水管网建设和内蒙古、 宁夏等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推进甘肃、 河北、 山东、 河南等省份用水量较大的农业种植结构调整, 加强农业节水和煤炭等矿区矿井水综合利用, 在黄河干流下游开展生态流量试点; 加强宁东、 陕北和鄂尔多斯地区能源化工基地风险防控; 实施沁河、大汶河及东平湖等良好水体保护;保障黄河干流城市群饮用水安全。
(三) 珠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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