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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退城入园丨企业、园区需要注意这些环境法律问题

2018-02-05 10:51:09来源:金杜研究院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于化工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在中央环保督察、京津冀强化督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环保风暴的影响下,很多化工企业被关停或者被要求整改、搬迁。

此外,近几年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由于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足而导致许多化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适应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并且促进传统化工企业的转型升级,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来推进化工企业“退城入园”的搬迁工作。

1.工企业搬迁的政策导向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提出了总体目标,即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

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为了落实国家层面关于化工企业搬迁的政策,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等地方文件来深入推进化工行业的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近日,山东、山西、广东、湖南等25个省都发布了本省化工企业搬迁完成的时间表,按照时间表,最晚在2020年底前,25个省将完成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

从上述政策导向来看,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被要求搬迁改造或者是关停已是大势所趋,“退城入园”将是化工企业未来的趋势。就化工企业搬迁而言,由于其工程巨大,涉及到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问题,其中环境法律问题作为化工企业发展之本,无论是对于化工企业来说,还是对于承接化工企业入驻的工业园区而言,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

2.化工企业在搬迁中面临的环境法律问题


1. 化工企业原地迁出面临的环境法律问题

(1)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修复

根据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址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关停搬迁企业应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根据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我国的土壤污染和修复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因此,对于将要搬迁的化工企业来说,应当对原址场地的调查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应尽快及时对原址场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修复的工作,这样才有利于化工企业的顺利迁出。

(2)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

国家推行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不仅是为了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也是为了促进石化化工产业的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化工企业在搬迁时同步进行技改和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以便提升企业工艺设备技术水平,严禁搬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

因此,化工企业应致力于通过搬迁完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改造,而不是简单的空间转移和生产复制。对于落后的产能和工艺设备,尤其是被列入《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中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应及时淘汰,以便达到企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3)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

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在搬迁前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处置。

对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

2. 化工企业迁入面临的环境法律问题

(1)对化工园区的环境法律风险调查评估

对于化工企业的搬迁来说,一方面要做好企业的迁出工作,另一方要做好入驻化工园区的迁入工作。为了降低化工企业入驻化工园区后可能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化工企业有必要对即将要入驻的化工园区事先开展环境法律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 化工园区的规划和环评

化工园区作为工业园区的一类,是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规划处的区域,因此其存在首先要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只有当该片园区根据规划被划为化工园区后,它才有接受其他企业入驻的资格。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工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政府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有化工园区获得规划环评许可后,才能承接其他企业的入驻。

② 招商引资企业的类型和数量

化工企业在选址、选择化工园区时,需要了解该化工园区招商引资的企业类型和数量,一方面可以通过比对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符合入园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化工企业了解园区内其他企业的类型和数量,从而有利于化工企业对邻居企业在后续运营中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和对其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如恶臭气体的排放,土壤污染等问题可能会在园区企业间互相影响)进行一定程度的预判。

③ 环境容量

所谓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大气、水、土地、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值,就环境污染而言,污染物存在的数量超过最大容纳量,这一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

因此,化工企业对化工园区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水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和重金属等环境容量需要有所了解,一方面,企业根据化工园区的环境容量可以预判自身是否可以获得相关项目的环评许可和排污许可,另一方面,化工企业可以根据环境容量来预判未来改建、扩建项目的空间。

④ 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

化工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作为化工园区内的硬件设施,对于入驻的化工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提出要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对于新建、升级的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并要求在2017年年底,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中心,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区域规划应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因此,化工企业应确保园区内建有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以便于企业可以就近及时处理产生的污水和危险废物。

(2)和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

一般而言,政府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都会与企业之间签订一个投资合同来约定政府会给入驻企业的一些税收、资金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除了这些优惠政策外,化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与政府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来保障自身在园区内运营的利益,如可以协商约定政府应确保企业在园区内运营所需要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可以依法取得环评许可;此外,对于企业入驻园区后污水处理问题、危险废物的处置问题以及如发生大气、水或者土壤污染超标等事件后,企业和政府之间如何划分以及承当责任的问题,这些事项都是化工企业在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时应予以协商约定和明确的事项。

(3)化工企业迁入的前期工作

企业在确定搬迁后,除了要对承接的化工园区开展前期的环境法律风险评估以及与当地政府协商投资协议以外,化工企业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① 安全距离测算

根据《指导意见》,需要搬迁的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工企业,虽然化工企业的“退成入园”可以解除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入驻化工园区后不需要关注安全距离的问题,企业在迁入工业园区前同样要进行安全距离测算,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企业搬迁的侵占挤压。

② 环境影响评价

由于化工企业搬迁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搬迁对于化工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许多项目的重建,因此对于化工企业而言,无论是对搬迁的整体项目还是入驻化工园区后的其他建设项目,企业都需要提前获得相关项目的环评许可。

具体而言,化工企业需要提前选择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化工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上采纳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说明。

③ 排污许可

如果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或者入驻化工园区后会有新的污染物种类的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总值会超过排污许可证上的规定,化工企业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以便获得相关污染物的排放许可。

④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如果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那么化工企业需要事先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后才可以对危险废物进行相关的收集、贮存和处置。

3.化工园区在企业搬迁过程中需履行的环境监管责任


对于化工企业的搬迁,除了化工企业在迁出和迁入过程中需要关注一些环境法律问题外,对于承接化工企业的化工园区方也需要关注一些环境法律问题:

1. 企业入驻前的环境监管责任

(1)做好园区的规划

化工园区方需要事先做好园区的整体规划,这是化工园区的建设前期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承接企业入驻的前提条件。

(2)取得园区规划环评

政府应当对化工园区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包括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等方面,只有化工园区顺利取得规划环评许可后,才可以作为工业园区来承接其他企业的入驻。

(3)做好园区内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配套建设

如前所述,化工园区在承接企业入驻前需要做好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4)环境容量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对环境容量的测算实质上就是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建立一个监测预警机制,化工园区方需要对园区及周边环境的环境容量进行测算,并以环境容量为依据来控制入驻企业的数量,而并非多多益善。化工园区方要确保入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会超过园区的环境容量。

(5)明确招商引资要求

化工园区在招商引资时需要明确对企业环保方面的要求,明确可以承接入驻的企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和入驻的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

2. 企业入驻后的环境监管责任

(1)对入驻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核

对于化工企业入驻化工园区后,如果企业需要建设相关项目,化工园区方需要对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确保企业获得相关项目的环评许可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以满足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

(2)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管

化工园区方要对企业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三同时”制度(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

对于企业入驻园区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化工园区方也要随时进行监管,确保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且不超过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

(4)定期对企业进行环保培训

对于化工企业入驻园区后的日常运营问题,化工园区方可以定期为园区内的各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了解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规定,从而做好企业的环保工作。

4.结语


在当前环保风暴持续加码、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环保政策会越来越严格,对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而言,“退城入园”将是未来的大势所趋。在这种趋势下,化工企业应紧跟国家政策,结合自身情况高度重视、立足长远并积极进行改造搬迁,只有这样,化工企业的发展之路才不会受限。


[1] 如江苏省在2016年10月份发布了《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在2017年8月份发布了《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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