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环评[2018]6号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完善。
附件:
1.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2.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3.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4.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0.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1.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2.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4.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附件2
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规模:
1. 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 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附件3
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农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建设地点:
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附件4
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