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和周期的相关说明
一段时间以来,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为推进“放管服”改革,陆续出台政策法规,要求压缩环评文件编制、修改和审核周期,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起到了显著效果。然而,有部分环评业内人士发现,受到部分导则、标准中要求的限制,部分环评文件无法在短期内完成,这似乎形成了一种矛盾,引发我们对于部分技术文件已不适用于当前环境的思考。本文作者是环评前辈,精心整理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希望引发同业讨论和促进行业发展。
第1则
主要工作阶段
结合环评技术导则和实际工作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三个阶段阶段: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阶段、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阶段和环评文件审批阶段。本文重点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和周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下图:
一、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阶段
(一)公众参与一次公告(确定环评报告书后7个工作日内),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第九条。
(二)公众参与二次公告(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周期
1、地表水环境监测周期
一般项目调查一个水期(3~4天,河口每期调查2天);评价等级高的特殊项目至少调查枯水期和平水期(每个水期调查3~4天,河口每期调查2天, 两个水期时间间隔约3~4个月)。
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93)“6.2环境现状的调查时间”。
2、地下水环境监测周期
一般项目调查一个水期(2~3天),评价等级高的特殊项目至少调查2个水期(每个水期调查2~3天,两个水期时间间隔约3~4个月)。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8.3.3.6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3、大气环境补充监测周期
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补充监测应至少取得 7 d 有效,相关规定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补充监测”。
4、土壤环境监测周期
结合拟于2019年7月1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4.5现状监测因子的规定,不同土壤类型背景调查及已存在污染风险区域的土壤调查,需监测GB15618、GB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据了解,能全部检测GB36600基本项目45项的检测机构较少,且检测耗时时长较长(从土壤采样、样品处理、出具检测报告耗时约1个月)。
5、其他
排放特征污染物含二噁英时,需考虑监测大气、土壤二噁英,而具备监测二噁英资质的单位全国很少,委托及分析耗时也较长。
二、 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阶段
各级、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陆续发布环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要求,平均时限为5~25个工作日,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对评估材料修改时长做了相关规定(3~7个工作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均做了时长规定(5~28个工作日)。目前环评报告表评估周期约5~1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评估周期约5~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还需在正式评估前先送专家或组织专家预评审会(或咨询会),平均耗时约报告表2~5个工作日,报告书5~10个工作日。
三、环评文件审批阶段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审批决定时长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作出“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规定,此外拟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总体而言,各类环评文件审批周期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期限(22~3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期限(22~60个工作日)
第2则
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周期见表1、表2。
表1 环境文件编制工作周期一览表(报告书)
注: 特殊项目延长3~4个月的监测时间
表2 环境文件编制工作周期一览表(报告表)
注:根据各部门审批的要求,有些区域报告表不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工作周期据实际情况会有所变动
信息来源:环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