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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生态环境部实施《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19项标准规范

2021-03-09 14:14:12来源:本站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建设项目、±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705-2020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建设项目、±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442.1-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442.2-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3-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包括容器准备和洗涤、样品采集、前处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442.4-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5-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6-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442.7-2020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 水环境影响监测》HJ442.8-2020
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对海域水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442.9-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442.10-2020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1150-2020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2,6-二甲基-4-硝基酚等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当取样体积为1000 ml,试样定容体积为1.0 ml 时,12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2 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0.8 μg/L~8 μg/L。详见附录A。



《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试行)》HJ1151-2020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频率小于 6GHz 的 5G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5G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对同一站址存在 5G 及其他网络制式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HJ1152-2020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1155-2020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一般原则、现场监测、采样分析、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
涉及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执行。




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1153-2020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正己醛共12 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当试样定容体积10.0 ml,进样量10 μl 时,醛、酮类化合物的最低检出量为0.13 μg~0.29 μg,当采集有组织排放废气20 L(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01 mg/m3~0.02 mg/m3,测定下限为0.04 mg/m3~0.08 mg/m3。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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