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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1-05-14 08:24:23来源:本站
4月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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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部文件
1、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2、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3、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1号)
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2号)
5、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4号)
6、关于发布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吉祥物视觉识别规范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5号)
7、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16号)
8、关于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
9、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
10、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环科财函〔2021〕45号)


二、部长信箱回复
1、关于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不合理设定问题的回复
来信:2017年6月发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地表水21项指标中pH值的浓度根据该规定11页码中的数据修约要求,应该保留一位小数,但是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至县级站统计数据时都按照整数进行分析排名,其中pH值极容易造成排名不合理。例如两个水质断面除pH外其余项目都达到或优于3类标准,一个pH指为8.6,一个断面为9.4,修约后都是9,但是一个是劣5类水质,一个至少3类水质,这样两个断面排名一致,这样实际排名有误。而且,pH值不统计小数位数,各个城市水质排名误差较大,可能出现pH值单项指标分指数为0,个别断面水质很好但因pH值导致排名垫底,希望上级确定该统计方式设定合理性,不因为不合理设定导致水质排名垫底,给予基层工作人员更高的积极性。
回复: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所有监测指标的手工和自动数据参与统计后采用修约后的数据进行水质评价,其中pH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保留整数。而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7〕51号),各城市的水质指数是在断面水质评价指标基础上进行计算得出的。为了充分区分各城市的结果差异,在计算结果中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三、山东省政府文件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21〕5号)

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1〕75号)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通知(鲁环字〔2021〕81号)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鲁环字〔2021〕92号)
摘要:二、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一)规范管理工作流程。(二)巩固提高核发质量。(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制定后续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难点重点问题,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政策,结合排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排污许可证调整决定。(四)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单更新。
三、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一)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二)落实台账记录要求。(三)落实执行报告要求。(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五、加强制度衔接与数据应用
(一)衔接环境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排污单位。扣紧环评、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健全数据移交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开展“三监”联动(即监管、监测、监督)基础性工作,发挥监测、执法“管落实”作用。(二)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三)服务环境要素管理。完成与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大数据接口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数据分析与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市自主开发应用系统。结合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鲁环字〔2021〕127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1〕1号)

五、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淄博市:
1、关于公布2021年淄博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2、关于下达2021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3、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淄博市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4、淄博市2020年度涉ODS维修企业备案情况公示

济南市:
1、关于印发《济南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2、济南市2020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经营活动单位备案情况公示

滨州市:
1、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一封信
2、关于2021年3月和1—3月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的通报
3、2021年3月和1-3月全市水环境质量通报

聊城市:
1、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1-3月份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公示
2、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
1、菏泽市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第二次引导性公告

临沂市:
1、临沂市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关于发布临沂市污染地块名录的公告
3、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4、2021年第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5、关于公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的通知(2021年1-3月)

潍坊市:
1、山东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网上申报流程(市生态环境局)
2、2021年度潍坊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3、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摘要:一、简化小微企业环评管理
(一)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1、对未列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企业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市局及各分局不得违规要求将依法依规豁免的小微企业项目纳入环评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执行。
2、继续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属于《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长期豁免管理。对符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通知》(潍环发〔2020〕14号)要求的生猪养殖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二)简化同类项目环评模式
1、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并落实要求的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或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数据资料以及结论,简化环评内容,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与评价。
2、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编制项目打捆环评报告,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给出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结论。
3、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辟“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同类项目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并制定共享设施准用要求及相关使用企业责任义务。满足相关要求的小微企业可依托相关环保设施,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
(三)优化涉变动项目环评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变动部分直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编制相关分析内容,无需重新报批环评。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发生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纳入环评管理的,须按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无需报批环评,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2021年重大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制度的通知

东营市:
1、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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